1 目的
制定白砂糖企業的采購及驗收標準,以保證生產產品的質量。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所用白砂糖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簽、包裝、貯存的要求。
3 參考引用標準
GB 317 白砂糖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4 檢驗標準及方法
4.1 檢驗標準
4.1.1 原料供應商首先向本公司提供“三證兩報告一標準”
“三證”:指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兩報告”: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經權威機構認證的產品檢驗報告單;
“一標準” :指質量指標執行標準。
4.1.2 感官要求
晶粒均勻,干燥松散、潔白、有光澤、無明顯黑點,水溶液味甜、無異味。
粒度測定設備:試驗篩、振篩機、十分之一電子天平
4.1.3 理化指標
項目 | 一級 | 所需儀器 |
蔗糖分,% | ≥99.6 | |
還原糖分,% | ≤0.1 | 錐形燒瓶、滴定管 |
電導灰分,% | ≤0.1 | |
干燥失重,% | ≤0.07 | |
色值,IU | ≤150 | |
混濁度,MAU | ≤160 | 同上 |
不溶于水雜質,mg/kg | ≤40 | 坩堝式玻璃過濾器、干燥箱、電子分析天平 |
二氧化硫(以SO2計),mg/kg | ≤30 | - |
總砷(以As計),mg/kg | ≤0.5 | |
鉛(以Pb計),mg/kg | ≤0.5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
4.1.4 微生物指標
項目 | 一級 | 所需儀器 |
菌落總數,個/g | ≤100 | - |
大腸菌群,個/100g | ≤30 | |
霉菌,cfu/g | ≤25 | - |
酵母菌,cfu/g | ≤10 | - |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鏈球菌) | 不得檢出 | - |
4.1.5 其他指標:螨不得檢出
4.2 檢驗方法
4.2.1 感官要求
用目視、鼻嗅、舌嘗測定,嘗味時用純凈水稀釋成10%溶液后測定。
4.2.2 蔗糖分測定:按GB 317 4.3規定方法執行。
4.2.3 還原糖分測定:按GB 317 4.4規定方法執行。
4.2.4 電導灰分測定:按GB 317 4.5規定方法執行。
4.2.5 干燥失重測定:按GB 317 4.6規定方法(b)執行。
4.2.6 色值測定:按GB 317 4.7規定方法執行。
4.2.7 渾濁度測定:按GB 317 4.8規定方法執行。
4.2.8 不溶于水雜質測定:按GB 317 4.9規定方法執行。
4.2.9 菌落總數測定:按GB/T 4789.2規定方法執行。
4.2.10 大腸菌群測定:按GB/T 4789.3規定方法執行。
4.2.11 霉菌、酵母測定:按GB/T 4789.15規定方法執行。
4.2.12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測定: 按GB/T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規定方法執行。
4.2.13二氧化硫測定:按GB/T 5009.34規定的方法執行。
4.2.14 總砷測定: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執行。
4.2.15鉛的測定:按GB/T 5009.12規定的方法執行。
4.2.16 螨的測定:按GB/T 317中的4.10規定的方法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同批進貨、同一規格的產品視為一批作一次驗收;不同批次分別驗收。
5.2 抽樣
每批抽2~3包取樣,用取樣器在每包中間部位插入取樣500g左右,將所采樣品充分混合后,分成2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生產日期等,一份供檢驗用,一份作為留樣備查(保存到該批次產品使用6個月后)。
5.3檢驗分類
5.3.1 來料檢驗
來料檢驗項目為感官、干燥失重、色值測定,應逐批進行檢驗。
5.3.2 型式檢驗
5.3.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出現較大質量問題時;
(2)正常生產時,要求生產廠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5.3.2.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作業指導書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
5.4 合格批判定
5.4.1如果在檢驗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應加倍取樣,重新檢驗,核檢結果如有一項不符合標準,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4.2 未密封或包裝不完整的產品應拒收。
5.4.3 超過保質期的產品應拒收。
6 標志、包裝和貯存
6.1 包裝上應有牢固的標志,內容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須有:產品名稱、級別、凈含量(kg)、制造包裝或經銷單位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準號、生產日期。
6.2 本品須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袋包裝,應有牢固的外包裝袋(如編織袋等)。
6.3 本品應在涼暗、干燥處保存,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
6.4 按規定包裝,原包裝保質期為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