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近日,福建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完善省直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閩財購函[2016]302號)(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完善省直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提高采購效率、簡化審核流程并推進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簡政放權。
二、詳細報道
《通知》也旨在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校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37號)、《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的有關規定。
《通知》中列出了四項內容,分別是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其可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并加強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部控制管理。
《通知》規定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的儀器設備采購,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
另外,《通知》還明確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內控管理制度和采購操作規程。對采購相關人員要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專業培訓,做到權責制衡、相互監督,規范采購行為,防范廉政風險。
《通知》規定,福建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相關預算主管部門需加強對所屬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所屬單位的采購預算、采購計劃編報、代理機構選擇、招標文件制定、采購信息公告、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環節的合規性。
另外,《通知》還明確相關預算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所屬單位存在問題的,需要督促所屬單位進行整改并完善相應管理制度;省財政廳也需要加強對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并逐步形成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內容來源政府采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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